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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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70號原告 徐相 和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友誼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新台幣(下同)10萬8,000元、醫療費2,820元、資遣費4,999元、休假日出勤工資2萬6,60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2,400元、預告期間工資1萬2,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6,534元,共計16萬3,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但除醫療費2,820元外,其餘部分請求共計16萬0,53
3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8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1,770-1,180=590),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年度救字第186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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