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詠朝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嘉駒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