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嚴鴻 原名 李嚴鴻 選任辯護人 謝智潔 律師( 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1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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