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大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大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大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2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3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大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2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3年1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19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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