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 王韻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年度侵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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