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胡春連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 謝伯昌
昌杰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仁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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