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65號聲請人 陳科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軍人儲蓄獎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軍人儲蓄獎券,因不慎遺失,經本院准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軍人儲蓄獎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軍人儲蓄獎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依該裁定於104年7月17日刊登聯合報,迄至104年12月17日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裁定及報紙各1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閱無訛。而本件聲請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軍人儲蓄獎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銘仁┌──────────────────────────────────┐│附表:│├──┬───┬──────┬──┬──┬───┬────┬─────┤│編號│組別│起迄號碼│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發售單位│├──┼───┼──────┼──┼──┼───┼────┼─────┤│1│10136│00000-00000│2│D│20萬│103.4.2│左營財務組│├──┼───┼──────┼──┼──┼───┼────┼─────┤│2│10159│00000-00000│1│D│10萬│103.6.9│左營財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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