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佳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佳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佳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1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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