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順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民國108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