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237號聲請人易必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IONESLORAHAVIL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DIONESLORAHAVILA(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之居留資料。
二、更正週年利率(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提出本票確實為相對人簽發之證明(本票上之簽名極為潦草,難以辦認)。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