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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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黃保華 被告 顏榮宏
郭家羚 顏文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勝荃
顏洪玉鳳 被告顏洪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顏榮宏、郭家羚、顏文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顏榮宏、郭家羚、顏文雄、顏洪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玖元由被告顏榮宏、郭家羚、顏文雄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顏榮宏、郭家羚、顏文雄、顏洪玉鳳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顏榮宏於民國109年6月3日邀被告郭家羚、顏文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貸款期間自109年6月11日至114年6月11日止,110年因故向原告申請展延貸款到期日由原訂114年6月11日延至115年6月11日止,貸款期間共6年,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第一年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屆期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内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一成計息,目前為3.5024%(3.184%×1.1),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目前為3.8208%(3.184%×1.2),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被告顏榮宏於109年8月11日邀被告郭家羚、顏文雄、顏洪玉鳳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貸款期間自109年8月19日起至117年11月19日止,共計8年,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率依月調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23%機動計息,目前為2.707%。延遲還本時,應就還款金額,逾期六個月以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2)借款4,800,000元,貸款期間自109年8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止,111年因故向原告申請展延貸款到期日由原訂111年8月26日延至113年8月26日止,共計4年。
攤還方式自展期日111年8月26日起,每月為1期,本金每期攤還15,000元,最後一期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約定利率依月調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23%機動計息,目前為2.707%。延遲還本時,應就還款金額,逾期六個月以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被告顏榮宏自112年1月11日起未依約還款繳息,數經催繳,均未獲回應,迄今尚欠本金8,920,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欠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借據1份、連帶保證書3份、第一次增補契約1份、借款契約書2份、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1份、存證信函4份、往來明細查詢3份、農業金庫牌告利率查詢1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顏榮宏、郭家羚、顏文雄應連帶給付原告2,05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顏榮宏、郭家羚、顏文雄、顏洪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6,870,031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89,407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分別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年利率起訖日計算方式12,050,000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3.5024%112年2月12日起至112年8月11日止0.30524%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8208%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0.76416%22,145,031112年2月19日起至112年8月18日止2.707%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9月19日止0.2707%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707%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0.5414%34,725,000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2.707%112年2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0.2707%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707%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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