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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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國鐘 、 簡秀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借據內容所示,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即違約金部分,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計息利率(即年息百分之3.5472)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故請更正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之利率。
二、本件債務人簡秀玉應為一般保證人,請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國鐘、簡秀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