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國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借據違約金部分,並未填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請釋明「自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國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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