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373088、CH373089、CH373092、CH373093、CH373094、CH373095、CH373096、CH373097、CH373098、CH373099、CH373100號)11紙,到期後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執有之11紙本票,俱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其票據皆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