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01號

聲請人 吳勝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曾麵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淡水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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