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戎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二十九天以內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五十九天內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八十九天內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逾期一百一十九天內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一百四十九天內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一百七十九天內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一百八十天內以上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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