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春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永豐環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查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20日陳報狀 陳明 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永豐環球有限公司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永豐環球有限公司,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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