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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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劉信慧 相對人 林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57號詐欺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調解(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0號),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黃世維書記官陳彥汶調解委員李仲麟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劉信慧相對人林智祥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道歉,聲請人接受道歉,願意宥恕相對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劉信慧相對人林智祥調解委員李仲麟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陳彥汶司法事務官黃世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