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顏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顏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顏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乙案);②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丙案);③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丁案);④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戊案)。所犯甲乙丙丁案共5罪之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與戊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2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2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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