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債權人 陳順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BABAJULIEMENDEZ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月25日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BABAJULIEMENDEZ(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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