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牛立芳 被告 黃雅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