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龍宮、慈蓮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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