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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