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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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臺北市○○○路○段○○○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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