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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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貳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二十二片,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二十二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聲請人聲請將之宣告沒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