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告 趙駿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玉蘭 、 趙玉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㈡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應補正被告趙玉珍之地址及完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