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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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39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繼承人 黃光雄 相對人 黃陳秀碧
黃基生 黃基忠 黃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繼字第228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黃光雄之繼承人黃陳秀碧、黃基生、黃基忠、黃月娥間有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被繼承人黃光雄於民國103年1月18日死亡,並經本院受理103年度繼字第228號黃基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為確保聲請人債權,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執104司執十字第101872號債權憑證、本院家合103年度司繼字第360號函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