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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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宛真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賀華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毀諾時係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情形為何(包含薪資、獎金、業務獎金、各類補助、津貼等),又其毀諾時每月必要開銷為何?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有困難之情形?並應就上開事項,提出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至今除至飲料店打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收入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於飲料店打工之工作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目前之在職證明書(需由雇主所出具)、民國102年8月至今之薪資明細表,及陳報雇主之聯絡方式(包含完整名稱、電話及地址等)。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96至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空白表格)。
六、提出聲請人女兒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之租金、膳食、交通、勞健保費用、電話費、雜項支出等開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包含租金匯款明細或繳付證明文件、支出收據、繳費證明等,切勿將文件原本寄送到院)。並應說明其主張數額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為何。
八、請具體說明其所扶養之子每人每月之開銷數額為何?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攤該扶養費用?又其主張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每人新臺幣6,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詳細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自102年8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