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逢麒選任辯護人孫寅律師
曾美華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048號、103年度偵字第131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逢麒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美華幫助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 蕭滄江 係址設新竹市○○路○段○號15樓之5頡億有限公司(下稱頡億公司)負責人,為使公司財務報表上顯示公司有較大營業規模,竟與 陳峻珽 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頡億公司並未與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進行交易,竟於93年1月起至96年2月止期間,以將頡億公司開立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791萬0,374元發票,分別充當起訴書附表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製作會計憑證,以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所提出申報,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489萬5,53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陳峻珽、蕭滄江所涉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莊逢麒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5樓協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信公司)負責人,曾美華則為莊逢麒之友人。莊逢麒明知不得隱匿銷貨所得或不實申報,仍思以交付不實發票之方式逃漏稅捐,曾美華知情後,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 居中 介紹莊逢麒向頡億公司購買不實發票,莊逢麒遂於94年至96年間與佳新通信有限公司、尚昌科技有限公司、昇業通信有限公司(下合稱佳新公司等公司)實際交易後,透過曾美華居中協助,先取得由頡億公司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10、14所載之不實統一發票55紙合計657萬2,420元,再交付佳新公司等公司,以此方式隱匿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10、14所示銷貨收入656萬5,920元後,復於登載公司會計帳冊時,故意遺漏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等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持此不實之財務報表,於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時,據以扣抵稅額,藉此逃漏營業稅額32萬8,297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1│立通電訊社│33│16,077,100│803,860│33│16,077,100│803,860│├──┼────────┼──┼──────┼─────┼──┼─────┼─────┤│2│毓茂有限公司│49│24,497,350│1,224,872│42│20,879,900│1,043,999│├──┼────────┼──┼──────┼─────┼──┼─────┼─────┤│3│宇陞有限公司│3│1,080,700│54,036│3│1,080,700│54,036│├──┼────────┼──┼──────┼─────┼──┼─────┼─────┤│4│神通通訊行│15│6,071,850│303,593│15│6,071,850│303,593│├──┼────────┼──┼──────┼─────┼──┼─────┼─────┤│5│展葦工程行│11│1,550,000│77,500│11│1,550,000│77,500│├──┼────────┼──┼──────┼─────┼──┼─────┼─────┤│6│佳新通信有限公司│2│763,100│38,155│2│763,100│38,155│├──┼────────┼──┼──────┼─────┼──┼─────┼─────┤│7│協信通信有限公司│54│6,803,000│340,150│54│6,803,000│340,150│├──┼────────┼──┼──────┼─────┼──┼─────┼─────┤│8│鄭楊實業有限公司│13│1,350,000│67,500│13│1,350,000│67,500│├──┼────────┼──┼──────┼─────┼──┼─────┼─────┤│9│禾同水電工程行│36│4,750,000│237,500│36│4,750,000│237,500│├──┼────────┼──┼──────┼─────┼──┼─────┼─────┤│10│尚昌科技有限公司│10│309,320│15,467│9│302,820│15,142│├──┼────────┼──┼──────┼─────┼──┼─────┼─────┤│11│正大水電工程股份│79│12,871,429│643,572│79│12,871,429│643,572│││有限公司│││││││├──┼────────┼──┼──────┼─────┼──┼─────┼─────┤│12│廣德工程有限公司│16│10,153,725│507,688│16│10,153,725│507,688│├──┼────────┼──┼──────┼─────┼──┼─────┼─────┤│13│名鼎科技股份有限│12│6,929,050│346,453│12│6,929,050│346,453│││公司│││││││├──┼────────┼──┼──────┼─────┼──┼─────┼─────┤│14│昇業通信有限公司│43│5,500,000│275,000│43│5,500,000│275,000│├──┼────────┼──┼──────┼─────┼──┼─────┼─────┤│15│友全興實業有限公│14│6,006,750│300,338│11│4,462,700│223,135│││司│││││││├──┼────────┼──┼──────┼─────┼──┼─────┼─────┤││合計│390│104,713,374│5,235,684│379│99,545,374│4,977,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