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債權人 沈惠珠 上列債權人沈惠珠因與債務人 莊紹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沈惠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台端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000元與所提支票票面金額總和1,335,0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本件欠款金額究為幾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紹暉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