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李錦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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