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5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陳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