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自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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