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新臺幣叁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惟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犯罪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日期則為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五日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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