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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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聲請人 黃慶忠 相對人 楊清政 (即和信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8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1.所載「資方同意就本爭議案,給付新臺幣4萬元作為和解金,上開金額資方應於105年5月21日前匯入資方指定帳戶(合作金庫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久妹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勞資爭議,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為證,並經提出上開指定帳戶存摺明細,確認到期日前,均無上開款項入帳屬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