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64號上訴人 張慶祥 被上訴人 許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296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