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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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銘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銘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