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簡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鳳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六日自任為會首,招集互助會,每會
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會期至八十六年二月六日止,連同會首共三十會,於每
月之六日開標,約定採外標制,原告參加其中一會,於滿會後應收回會款五十六
萬元,外加死會會腳所繳利息二十四萬元,合計八十萬元,詎被告除給付原告三
十二萬元外,餘款四十八萬元遲延不為給付等情,業據提出互助會單一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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