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駿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芊孜 被告 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駿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駿晟公司)、林芊孜、吳永富(下與駿晟公司、林芊孜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駿晟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邀同林芊孜、吳永富為其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駿晟公司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6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駿晟公司之負擔,林芊孜、吳永富願與駿晟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駿晟公司依上開約定,向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金額,並約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到期日起按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5(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1、2「週年利率」欄所示),就附表編號3至6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借款日起,依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405(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3至6「週年利率」欄所示),就附表編號7至14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借款日起,依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7至14「週年利率」欄所示),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駿晟公司自112年5月4日起即陸續未遵期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444萬8,19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往來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26至81、127至130、152至190頁)等為憑;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4萬5,05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原借本金金額請求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110萬元8萬7,502元自112年6月15日起自112年9月14日止6.66%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67%290萬元78萬7,500元自112年6月15日起自112年9月14日止6.66%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67%320萬元17萬9,165元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80萬元161萬2,500元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10萬元8萬9,585元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40萬元35萬8,335元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7萬元4萬2,004元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155萬元103萬3,330元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2萬2,000元1萬3,937元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7萬元4萬6,212元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2萬2,000元1萬4,900元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9萬2,000元6萬5,288元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7萬元4萬9,678元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9萬2,000元6萬8,256元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計444萬8,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