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全聲字第4號聲請人 王湘芸 相對人 李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年度司家全字第十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家全字第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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