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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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順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內「受刑人 羅家笙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柯順發」。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