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曾遠飛 被告 蕭楊春梅
蕭吉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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