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趙玉忠
陳淑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孝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91,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
㈡、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僅有原告趙玉忠蓋章,未有原告陳淑玲簽名或蓋章,是依前揭規定,請補正起訴狀內之陳淑玲之簽名或蓋章。
㈢、另請提出喪葬費用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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