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醫院、 卓炳雄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5,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㈡提出被告新安醫院開業登記文件或醫療社團法人登記文件。㈢提出被告新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 及被告卓炳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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