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63、785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聖傑涉嫌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7月7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本案被告涉嫌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簡瑜萱 部分之事實,仍有疑義,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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