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 李桂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慧君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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