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5,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06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3,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