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9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乙○○與甲○○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非訟事件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未據提出乙○○與甲○○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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