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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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吳家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峰 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6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17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萬12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