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6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8380│││3568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336││││135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336││││1353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15日│107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445│107年度執字第1813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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